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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使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制订或者修订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定额或者估算指标;具体负责对主城区内重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桥梁的定期、特殊检测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辖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其它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职能因政府机构设置原因未设置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同的道路养护维修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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