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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系列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新招用转户进城居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人员、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同时对企业招用转户进城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有创业能力并首次创业的转户进城居民,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其中女性为8万元,高校毕业生为10万元)的小额创业贷款扶持,并提供创业咨询培训、项目评审推荐、创业导师、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首次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我市3至6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对我市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新招用转户进城居民,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转户进城中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年期满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没有用人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并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对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转户后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对转户前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参保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转户进城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固定单位的转户进城居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按照《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0〕181号)规定,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转户进城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标准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转户进城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工伤、养老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的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四章 援助

  第二十一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提供公益性岗位、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援助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二十二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在相应的上岗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转户进城居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获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只保留待遇期。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停发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重点完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建设,实现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企业和转户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转户进城居民,要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按规定办理了养老、医疗参保缴费手续的转户居民,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参保证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拟落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指定专人受理书面申请,并做到随到、随审、随办,审核参保缴费情况后,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转户进城居民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员异地就医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制度,为农村转移人员异地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办部门全力抓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涉及就业方面的资金,在中央转移支付不足的情况下,由市、县(市)区两级配套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强化目标考核。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量化相关指标并分解至县(市)区,纳入对县(市)区人社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积极主动、提前并超额完成指标的,实施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注重宣传引导。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和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四条 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时,以宅基地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来源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原则。
  第五条 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对县(市)区实施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普遍性和较大的技术与政策问题进行指导或组织调研;对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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