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二)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三)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二、评选机构及职责
(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为成员的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同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五)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六)评审办负责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