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社会火灾防范工作
(十)强化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发改、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建立并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严控制消防安全源头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将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测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持续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消防产品监管体系。
(十一)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特点,定期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商业密集区域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挂牌督办和公示公告机制,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政府负责督办。加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应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火、用电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十二)强化火灾高危场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超大规模商场市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和大空间、大跨度、在建高层建筑等场所作为火灾防范的重中之重,按照“从高从严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则,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建立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督促所有火灾高危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到2015年,全省所有火灾高危场所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并全部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三)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各级消防部门要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和警务机制改革,推行警务公开、述职述廉和诚信承诺等模式,建立并联审批、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新机制,强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和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引导单位将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财产保险费率调整等内容,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培育和发展消防技术咨询、消防检测评估、火灾责险投保等机构,严格资质审批和市场准入,加强监管指导,督促规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强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增加消防现役编制,支持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班组建设,县级以上城市普通消防站应组建至少2个灭火救援攻坚组,全国县城经济百强县消防站应组建至少1个灭火救援攻坚班,切实把公安消防部队建成专业精干、机动性强、综合效益高的灭火救援“拳头”力量。公安消防部队要大力加强正规化建设精细化管理,深化执勤训练改革,开展执勤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强化针对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模拟化、基地化、专业化训练和实战演练,完善全勤指挥、力量等级调派和区域联动机制,推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建设,切实提高部队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到2015年,全省公安消防部队85%的执勤中队达到铁军中队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