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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市单位卫生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本标准指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单位卫生标准

  单位卫生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促进健康而开展的工作,包括本单位、本区域的基本卫生设施配备、建设和维护,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室内外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

  单位卫生标准根据单位的性质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单位卫生标准”,即所有的单位都需要执行的内容;第二部分“重点单位卫生附加标准”,即重点单位除了执行第一部分内容之外,还要执行本部分规定的内容。

  (一)基本单位卫生标准

  1.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有记录。

  2.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积水,下水道通畅。

  3.配备基本的清洁清扫工具,垃圾收集采用密闭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设施基本完好,无蚊蝇,壁净地洁,无污垢和满溢,粪便采用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4.室内环境整洁,地面清洁,基本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无明显的积尘蛛网。

  5.公共场所和会议室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6.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防控效果达到《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要求。

  7.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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