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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宁夏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换代之中,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各报表说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cc.gov.cn)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1年3月15日开通,2011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完成网上报备的同时,将书面报备材料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宁夏财政厅。

  二、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表1、附表2);

  (2)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报送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含附表4、附表5)。

  (3)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宁夏财政厅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过程中,如发现本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以及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五、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报表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以及宁夏财政厅网站(http://www.nxcz.gov.cn)会计管理窗口下载。

  联系人:宁夏财政厅会计处 曹志锋

  联系电话:0951-5069434

  电子邮件:nxczf@126.com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宁夏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

名 称

 

组织形式

 

成立批准日期

 

工商设立登记日期

 

成立批准文号

 

迁移批准日期*

 

执业证书编号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单位:万元)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上年度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含分所)

 

人员情况**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股东)总数

 

全所从业人数(含分所)

 

总所从业人数

 

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2010年度财务情况(含分所,单位:元)

该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该年度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额

 

该年度业务总收入

 

该年末职业风险基金累计额

 

该年末净资产额

 

该年度职业责任保险费

 

出具审计(鉴证)报告

数量(个)

 

该年末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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