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上缴“杭州富春江医院”登记证书等事宜的通知
(杭民发〔2010〕26号)
杭州富春江医院,储姗同志:
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和杭州市卫生局杭卫发[2009]101号文件精神,鉴于你院“执业许可证”已由桐庐县卫生局颁发,依据同级管理同级登记的原则,我局已于2009年8月7日将你院登记管理权移交给桐庐县民政局(杭民发[2009]160号)。请你院在2010年2月10日前将我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缴回我局。逾期,我局将公告法人登记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