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行业指导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部门职责
(一)区建委和区民防局分别负责全区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对地下空间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地下空间档案管理和相关制度,及时掌握全区地下空间的类型、用途、现状及变化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地下空间的出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违反规章规定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实施行政处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强化地下空间重点管理与分类指导。
(二)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文化娱乐场所、中小旅馆等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查处。
(四)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地下空间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设置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核发在地下空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区卫生局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的公共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是否达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区规划分局负责对擅自改造地下空间主体结构及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八)区文化委负责地下空间内文化娱乐、上网服务等场所的行政审批,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九)区商务局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十)区综治办负责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