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水资源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将各种水事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督办、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不当行使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追究执法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20日-6月10日)。
部署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明确执法检查要求、重点和工作任务。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执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水利局(水务局)应于6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和水资源处。
(二)排查摸底阶段(6月10日-8月10日)。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区域内用水单位和个人、河道、水功能区进行全面排查和现场检查,并对排查和检查的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做好记录,尤其是对用水大户、高耗产业等的排查登记。对在排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照水行政执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图像、影像、文字等档案资料。
(三)集中执法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10日-10月31日)。
1、分类处理。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有关水事行为进行分类。对合法的水事行为予以肯定,对非法的水事行为要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进行处理。要集中力量对以下四类案件进行查处: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二是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三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四是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对查处困难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可以逐级上报,请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跟踪监督。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整改到位。同时,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扩大影响,鼓励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努力营造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3、抽查指导。省厅政策法规处、水资源处适时对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