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9〕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9日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大兴区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大学生“村官”在本区自主创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村官”发放优惠贷款,根据区政府《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09〕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工作并留在本区创业的大学生“村官”以及在本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在本区创业,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优惠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息8%。
第四条 对村镇认可、素质高、信用好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村、镇推荐,实行信用贷款。
第五条 大学生“村官”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优惠贷款的,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信用贷款的,应填写《大学生“村官”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由所在村、镇签署书面意见后,交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按公司贷款审批流程,对项目可行性、成本预算、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和自有配套资金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自有配套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额的40%。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拒绝或部分拒绝向大学生“村官”提供贷款的,应当向“村官”本人书面回复。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村官”提供优惠贷款,若发生损失类贷款,贷款本金损失额的20%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承担,其余80%由区政府承担;没有发生损失类贷款,每年按“村官”优惠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