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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7号)精神,为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积极探索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的新机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市大多数地区处于山地丘陵地带,平地少,耕地少,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科学开发和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利用非耕地,缓解土地供给紧张状况的重要举措,对拓展城乡建设发展空间、保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围绕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特大城市、实现宜昌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加强规划控制,引导建设项目上山上坡,减少耕地占用,努力提高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评价,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林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科学制定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的途经、规模、布局和时序。

  3、依法建设,规范管理。试点项目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和评价考核制度,把握项目准入门槛,努力把试点项目区建设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要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确认、征地报批、被征地农民安置、项目供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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