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后续管理
(一)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当主动向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监察部门对年审情况进行监察。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腾退承租住房有困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
(二)装修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三)维护及日常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项由市(县)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
2、企业和各大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宜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九、罚则
(一)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3、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4、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承租人不在我市城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7、违反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规定
1、对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内补齐所欠租金并交纳1.5%的滞纳金,仍可续租。对拒不补交租金,或以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者,责令退出住房。
2、对承租人已不在我市城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不在我市就业、服刑或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