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配租
(一)配租原则
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保障形式,进行配租。配租过程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
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二)签订合同
实施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实施长期租赁保障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房屋产权人签定《租赁协议》,再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
(三)租金管理
1、实物配租的租金,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在保证正常使用、维修管理基础上,按照微利的原则,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长期租赁的房屋,50平方米以内的政府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30%。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全部租金由保障对象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市、县(区)政府投资比例分配,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房屋维修费、取暖费、电梯费、物业管理费用等从租金中列支。
5、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四)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2、实施实物配租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实施长期租赁的,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