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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城市新就业职工需单位出具的就业未满三年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或人才代理证明;

  (5)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受理审批

  (一)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情况等调查核实。审核合格的在报纸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建立住房档案,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

  1、受理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受理由社区负责,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可以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在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盘锦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所属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合格的在报纸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档案,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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