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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居住地所在县(区)城区常住户口;

  (2)民政部门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城市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未满三年;

  (4)家庭成员一方具有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常住户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在兴隆台区或双台子区有自有住房的视为在二个区均有住房

  (二)申请要求

  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社区统一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

  (4)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结婚证;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单位认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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