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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三、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社会房源;

  3、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4、政府与开发企业约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5、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6、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用地和保障规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障供应。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方式和优惠政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同级政府负责制定。

  (四)规划和户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验收。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由投资主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保障形式和保障时限

  (一)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长期租赁为辅。长期租赁的房屋原则上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

  (二)保障时限

  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三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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