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辽宁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适用全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重点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其阶段性居住困难。
(二)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规划、人社、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二、资金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比例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和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后的全部余额。
(三)国家和省拨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四)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