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10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双台子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盘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保障廉租住房的有效供给,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2号)和《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盘政发〔2009〕111号)等相关规定,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但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廉租住房退出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1、承租人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承租人死亡或服刑的;
5、违反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办法
1、对上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承租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无正当理由的,限期一个月内退出住房。
2、对取消低保或低保边缘资格但仍属于中低收入(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且住房确实有困难暂不能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采取提高租金的办法处理:
从通知退房之日当月起第一年内,无房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0%收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有房户,面积差额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0%收取,原有住房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0%收取;第二年,无房和面积差额部分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0%收取。原有住房面积部分仍按40%收取;第三年,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接轨。租金水平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调整而适时调整。
3、对承租人死亡或服刑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死亡或服刑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