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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是惩防并举,务求实效。深圳保险业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深化交流合作,借助外力打击保险欺诈,同时应加强公司内控,完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欺诈案件发生率。
  四是齐抓共管,社会监督。深圳保险业应逐步建立以保险监管部门为统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为主力,保险行业组织为纽带,保险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全方位反欺诈工作体系。
  四、工作机制
  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由深圳保监局稽查处牵头指导,保监局各处室予以配合,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强化协作,共同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如下:
  (一)建立保险欺诈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深圳保监局指导深圳保险业建立保险欺诈案件指标体系,组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指标体系对案件进行筛选甄别。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或疑似案件,应当以专报形式直接报告至深圳保监局稽查处。各公司应简化案件信息报送的审核环节,注意案件报送工作的保密性。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过程中未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导致严重后果的,深圳保监局将依法处罚。
  (二)建立案件定期分析机制
  一是利用车险信息平台分析案件。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充分利用好车险信息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在车险信息平台中对赔案进行筛选,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将疑似欺诈案件信息以专报形式直接报送深圳保监局稽查处。深圳保监局将组织开发理赔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险欺诈风险的防范。二是建立定期案情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就保险理赔与反欺诈工作进行交流,对常见的案件形式、作案手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保险业的应对方法。
  (三)建立联合打击机制
  建立与深圳市公安部门(包括公安分局、派出所、市经侦局及市交警局等)的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的案情,分别将案件移交给不同的公安部门查处。针对保险欺诈工作,深圳保险业将与公安经侦部门建立联合打击机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范围及双方的职责与权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剖析案例;并构建快速反应通道,简化案件及信息移交流程,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各保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与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联系制度,发现员工、营销员或其他社会人员、单位涉嫌保险欺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证据尚待进一步核实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线索,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由深圳保监局汇总、串并案后,定期向公安经侦部门集中移送。
  (四)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及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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