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12]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调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二:吉林省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一:
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落实,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省公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统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来源为保障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的设备奖励及有关人员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当年征集总额的5%。
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为:
(一)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达标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累计扣分。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周期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由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年终综合考核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日常考核每季度一次,抽检车辆至少为企业车辆数10%以上。年终综合考核每年一次,抽检车辆至少为企业车辆数的20%以上。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额度根据考核结果分三个档次。验收得分95分以上的为一档、94分-90分的为二档、89分-80分的为三档。奖励金额按得分高低及每一档企业数量划分。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获得安全生产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