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2〕7号)
市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及《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的要求,现就2011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审计重点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保证金;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其他关注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出具管理建议书:
(一)信息化系统不能完全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