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迁址及延期换证,均应接受我局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新办公职场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50平方米。
(四)全面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证金制度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于2012年1月1日前缴存保证金,所缴存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必须符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保证金存单应当背书:“未经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于2012年1月1日前将保证金存单(正反面)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前期已缴存保险金但未存储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可待已缴存保险金到期后转存,但仍应当按上述要求将保证金存单背书后(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5、专业中介机构为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可以自行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能替代缴存保证金。
(五)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账户管理,实施报表监督
1、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1月1日前开设唯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均应使用该账户进行结算,并且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列明该账户详细信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必须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尽快完成佣金结算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并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将佣金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户户名、账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我局指定的邮箱,并同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我局。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设、使用佣金结算专用账户,不得再使用其他账户收取保险公司佣金。自2012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时,只能向各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我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