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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1〕93号)


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推动深圳“保险中介之都”建设,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深圳保险中介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内控管理不断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深圳保险中介市场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体现在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数据不真实等方面。建设一个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是深圳“保险中介之都”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从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控,夯实发展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制度

  (一)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和分类治理

  我局将在近年保险中介业务检查及保险中介机构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分类治理。对于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拟被吊销许可证及以往被处罚未配合执行的中介机构,将向保险公司发出风险警示函,要求保险公司终止与该类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对于长期没有业务、高管不到位、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或已经不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中介机构,将采取劝退、许可证有效期满不予延续等监管措施。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我局的公告,及时清理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以符合监管要求。

  (二)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转让监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股权变更,应当事前向我局报告,并获得我局出具的《股权转让意见函》方可办理股权转让。股权变更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三)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迁址、延期换证现场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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