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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生育就医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产前检查、治疗生育并发症应在协议服务机构的门(急)诊就诊。

  第十四条 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县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3日内告知县医保局,治疗结束后由就诊医院出具级别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县医保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县医保局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县医保局一次性申领: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医疗费用提供虚假材料。

  县医保局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县医保局接到申领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为县医保局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医疗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医保局申请复查。县医保局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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