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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等规定的,由县医保局按本办法支付。

  第七条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参见附件《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输卵管病变、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费用报销范围(如内生殖器有恶变者不在生育保险中列支)。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按重庆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育就医管理

  第九条 生育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县人力社保局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十条 在妊娠3个月后,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县医保局办理《酉阳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以下简称《生育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

  (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四)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县医保局在给参保职工办理生育就医证明时,同时发放《生育保险个人医疗费结算单》。

  第十二条 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协议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检查诊断记录档案即《孕产妇保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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