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0〕2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权益,妥善解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根据《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县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第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行政和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负担。
第二章 资金渠道
第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单独预算,单独列账,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第三章 生育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生育医疗费的报销范围:
(一)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六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