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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福企办、募办、慈总办、帮扶中心、信息中心、殡管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民政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我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政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是指我局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我局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我局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单位要求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我局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第五条 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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