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地、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省内收购的新粮,企业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从省外调入作为地方储备的粮食,对方必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入库单位必须逐车检验,符合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方可作为储备粮入库。
(三)省级储备粮每年定期由省内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普查,特殊情况可以不定期进行检验;作为市、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监管,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粮食入库完成后,应及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性质、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省、地、县级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的储存品质指标。
(五)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日常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制度,按规定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食用卫生。
粮食收购企业在完成粮食入库质量检查后,还应当对库存粮食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验。
第十条 实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出库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符。
(二) 粮食常规储存年限:稻谷3年,小麦4年,大米2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2年。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可自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 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作为我省各级储备粮出入库必检的卫生指标,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感染的情况,增设其他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第十二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