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量监管,贵州省粮食局制定了《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粮食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条 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一)实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或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化验专业人员;
(二)具备与所经营粮食品种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容重器、水分测定仪、分样器、扦样器、天平、谷物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