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抓好扬尘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县环保局、城乡建委、市政局等部门要制定扬尘控制示范区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创建一批扬尘控制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和示范工地。
(二)控制燃煤及氮氧化物污染
一是加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县环保局、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结合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控制、大吨位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污染。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和电煤供应调配,开展重点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
二是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县环保局、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城钟多组团内禁止新建钢铁、火电、水泥企业以及工业燃煤设施。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新建工业企业投产时必须同步完成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减排指标替代置换项目。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单位要重视产业布局,优化搬迁企业战略布局。
三是控制现有污染源。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和有关乡镇配合,加强重点燃煤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并确保其正常运行,2011年起对水泥、冶金等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县城、龙潭、麻旺建成区建设无煤社区和基本无煤场镇。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是严格机动车生产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县经济信息委、交委、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要求,认真落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是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县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要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治理,复检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三是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和“黄标车”限行规定,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对机动车实行分类标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禁止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速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和“黄标车淘汰”进程,对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油(气)质量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油(气),逐步开展加油站及油库的燃油挥发污染防治工作。县城乡建委、交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居民绿色出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