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经费待取得合格证后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结算:一是按确认后的新增耕地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给县国土房管局(其中:按667元/亩的标准支付项目所在地国土房管所);二是按确认后的新增耕地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给土地整理中心;三是按确认后的新增耕地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其中:按667元/亩的标准支付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县财政支付工作经费的30%给部门和乡镇。
(三)利益分配
1.指标进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地票”指标交易完成后,除去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利润按以下比例安排使用:10%留乡镇、村,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其余部分留县财政作为全县建设用地复垦发展基金和其他涉农建设资金。
2.县华茂土地开发公司所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投资款及利润待取得合格证后由县财政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中拨付。
六、补偿补助标准
(一)对未转户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的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根据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40元/㎡、土墙结构180元/㎡三个标准进行补偿(注:凡获得国家高山移民、异地扶贫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有关政策补偿补助的,此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节约宅基地补偿:按房地产权证载明面积,按20元/㎡标准进行补偿。
3.其他补偿:对拆除的构筑物、简易房等参照我县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据实补偿,对宅基地内的其他附作物按2000元/亩包干补偿。
(二)对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的补偿
除按(一)标准进行补偿外,还增加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以一个房地产权证为一户,在主城区(或县外)购房的按10000元/户标准补助,在酉阳县城购房的按15000元/户标准补助,在乡镇购房的按8000元/户标准补助。
七、考核奖惩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县政府将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由县财政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比例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