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的特殊性和家政服务特点,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明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要求家庭服务企业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八)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可协商给予补偿
(十九)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建立多渠道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城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