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家庭服务企业由中介机构向公司化运作转变,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产业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七)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以家庭服务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建立家庭服务中心。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及时发布家庭服务价格信息,使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八)培育和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业态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九)积极发挥社区的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家政服务、社会保障、信息中介、民事调解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社区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合作,推动社区服务深入家庭,增强可持性发展的能力。支持大中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广泛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开展家庭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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