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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1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加分。
  1. 受省直部门及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2. 报送信息被省民生工程简报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扣分或取消评先资格。
  1. 被省直部门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2. 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被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实的,取消该县、区评先资格;被省、市级媒体曝光经核实的每次分别扣10分、5分。
  第五条 对市直部门考核。考核总分100分,其中:省直部门考核结果运用占90%,市级考核占10%。市级考核由市民生办制定考核办法,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对政策宣传、基础资料、数据库建设、报表信息报送、督查调度、沟通协调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加分。
  1. 在省直部门年终考核中位于前3名或第一等次的加5分,位于4-6名或第二等次(省直部门考核分为三个及以上等次)的加3分,考核分数高于全省平均分数的加2分。
  2. 信息被省民生工程简报采用,每条加0.2分。
  (二)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扣分或取消评先资格。
  1. 被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
  2. 在省直部门年终考核中位于后3名或最后等次的,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牵头工程被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实的,取消部门评先资格;被省、市级媒体曝光经核实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
  第六条 鉴于乡镇(街道)在民生工程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市政府对在民生工程实施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进行表彰。市民生办在各县、区推荐的基础上抽查审核,提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名额分配见附表2)。
  第七条 市直各牵头部门于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考核成绩拉开档次,不打满分,不设并列,排出名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考核结果通报到各县、区政府,报市民生办备案。市直各部门应加大日常管理、督查力度,将日常工作按合理的权重纳入年度考核结果。牵头2项以上工程的单位应统一组织考核、分项评分。市民生办对各项考核分数进行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规定运用于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和市直部门机关效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市民生办对得分按百分制折算在90分以上的县、区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直牵头部门,提出表彰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推荐综合考核排名第1的县区参加省级表彰;评选全市民生工程先进个人若干名。市政府对先进县、区各奖励20万元,先进市直单位各奖励5万元,牵头2项以上工程的先进市直单位奖励8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民生工程工作经费,适当奖励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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