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放心粮油星级评定结果须报上一级粮食行业协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同意授牌并报省粮食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 评审机构由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各级评审机构应当通过核查、消费者评议、社会公示等方式,按照规定条件审查评定相应的符合条件的经销店,及时公告授予相应的牌匾。
第十条 按照标准评出的经销店通过媒体进行5-7天公示。
第十一条 获得星级的经销店出现粮油质量安全事故时,由所评审的粮食行业协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授予星级。
第十二条 获得相应等级的经销店,由省粮食行业协会报请省粮食局,在一定范围内的仓储改造、技术升级、设备配备等资金扶持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放心粮油经销店星级评审标准
一、一星级放心粮油经销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设施设备及环境
1.有符合规定的“放心粮油”标识的店牌;
2.经营粮油的面积不低于20㎡;
3.有与所经营粮油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
4.有检定合格、未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5.经营相关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6.营业场所美观整洁,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7.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
(二)经营管理
1.从业人员须办理健康证上岗;
2.通过培训学习,掌握一定的所经营粮油经营商品的属性和相关知识;
3.制定职业道德守则;
4.经营商品以“放心粮油”商品和其它粮油商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