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规范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办班内容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幼儿园命名、办班、招生的管理。城区小学及乡镇所在地中心学校严禁举办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进一步规范村级学前班办班行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幼儿园要深入贯彻落实办园相关政策,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3. 强化各项安全监管。幼儿园要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或协助落实幼儿园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措施,保障幼儿身心健康;要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 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公办园收费标准。民办园实行分类收费,对开展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其他民办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收费合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 加强教学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和家长科学育儿的指导,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6. 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区政府要遵循“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力争到2013年基本解决无证办园的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 明确政府职责,强化政府行为。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学前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和队伍建设,解决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2. 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3. 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任务落实。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作为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重点,加强对责任落实、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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