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素质。
1. 足额配备幼儿教师。到2013年,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建立正常的幼教师资补充机制,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并依法保障待遇,逐步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需要。
2. 加强师资培训。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以示范性公办园、优秀民办园为龙头,积极实施园本培训;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成立市学前教育研究和培训中心,加强对学前教育研究和幼儿教师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优良的园长和教师队伍。
3. 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根据省统一部署,逐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幼儿教师职务评审等政策;制定聘用教师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积极探索将农村幼儿园教师住房纳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周转房建设的新机制。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 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的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市本级财政每年单列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市、县(区)从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的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2. 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依照《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文件精神,享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政府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发展。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资办园。
3.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工作,满足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五)加强常规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 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公布幼儿园信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