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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16日-10月26日,为清理结果形成和公布阶段。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正式清理意见,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设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献强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颜正福任副组长,发改委、财政局、编办、监察局、城乡建委、交委、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林业局、规划局、教委、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部门要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确定一位领导具体抓,落实两名以上得力工作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专职做好清理工作,其中一名为单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联系沟通工作,联络员名单要在9月20号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认真清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清理工作。要准确掌握清理原则、清理方法,认真清理,逐件审查。部门领导班子必须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在清理审查基础上提出的初步建议意见和建议理由,逐件进行集体讨论审定,确保清理无遗漏,审查无错误,切实防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仍然存在违法的问题。

  (三)及时报送。各部门在本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在10月15日前将《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经主要领导审签后,连同电子版表格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搞好清理结果公布和备案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法制办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同时将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具有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的特征。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公告”或“通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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