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到2010年底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其上位依据未被废止或修改,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公布、重新计算施行时间。
(五)到2010年底施行未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且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的,继续有效。
三、清理分工
(一)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清理。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三)县政府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进行清理。
四、清理方法
首先是各部门将本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调查,形成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政府办统一提供给各单位。
其次是各部门清理工作组对照清理原则,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废止、失效、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重新公布实施、继续有效的初步建议意见,并详细说明建议理由。
第三是由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对本单位清理工作中提出的初步建议意见,逐件进行认真审查,形成正式建议意见和建议理由。
第四是各部门填写《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报县政府法制办。
各单位对需要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9月1至9月14日前,为清理部署动员阶段。制订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清理核对1998年1月1日以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署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实施清理阶段。各部门应当在10月15日前完成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要求填写《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建议意见逐件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