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经会商、分析,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应急值守。
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各级地方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省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4专家咨询。
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省安委会。
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需求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7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应及时询查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等。
2响应分级。
对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划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4级。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2)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设区市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