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灾害突发事件;
(二)严重上访事件;
(三)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新闻媒体宣传突发事件;
(五)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重大突发事件;
(六)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境外母(总)公司突发事件;
(七)其他深圳保监局认定应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告制度
1、相关公司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信息报告深圳保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性质、对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事态紧急时,相关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以口头形式向深圳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2、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按照深圳保监局要求,相关公司采取日报或周报等形式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及时报告深圳保监局。
3、深圳保监局在接到相关公司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保监会。事态紧急时,应当以口头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于第二日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4、建立应急通讯录。深圳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5、保障公文收发。深圳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等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二)值班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公司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应对突发事件期间,公司应急小组成员不得擅自离开深圳市,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三)新闻发布制度
1、深圳保监局统一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由深圳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
2、新闻发布可以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发言人接受采访、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答记者问等新闻宣传形式。
3、新闻发布内容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减少猜测和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