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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要放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
  八、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养老机构行业认证工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应向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各级老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用途;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二十三)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要坚持道德、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市、县(区)、乡(镇)三级司法机构要加挂专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服务中心”牌子,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指派人员并及时办理。要充分发挥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调解涉老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信访条例》,安排专人(或兼职)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对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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