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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十七)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区)财政分别按1%、0.5%、0.5%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当地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按其保单质押部分的季末平均担保余额的5‰给予奖励。县级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十九)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对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
  四、建立产业发展基金
  (二十)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化的支持和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土地经营、国有资产收益、城市经营的部分收益为引领,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立市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优势比较明显、市场前景较好、预期收益较高的产业项目,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二十一)以5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5000万元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联合市内外有实力的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新医药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市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
  (二十二)市财政和古井集团公司分别出资1500万元,联合市内外有实力的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农业产业基金,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五、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二十三)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入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的政策。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同级财政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财政贴息。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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