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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八)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含)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融资担保放大倍数5-10倍(含)部分对应的融资担保额,按1.5‰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九)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含)以上、平均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含)以上、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的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分担30%。补贴资金纳入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入核算。
  (十)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在省财政补助100万元的同时,我市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在省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我市同级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将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的奖励全额奖励给上市企业。中小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在省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我市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在省财政补帖的基础上,我市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十二)各县、区要积极扩大大棚蔬菜、肉牛养殖、养鸡、养猪、农机等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大型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给予参保农户适当的保费补贴,提高广大种植户、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合规经营的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倍(含)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含)以上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新设涉农融资担保公司的开办经费补助。
  (十四)对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地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
  (十五)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按每个30万元予以奖励。
  (十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免政策延长到2015年。省级银行在我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每个新设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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