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扩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建设市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对高校体育院系学生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为培训等工作提供保障。实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制度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管理制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五、完善全民健身保障体系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全民健身活动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保证每年体育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有针对性地安排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并纳入当地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十八)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事业,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九)加强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等基础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坚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做好全市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全民健身科研中的作用。贯彻落实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六、完善全民健身组织领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