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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简化申报材料。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

  (六)适当提高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为鼓励有实力、有影响力、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机制

  (七)适度提高融资比例。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借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10%的要逐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资金拆借,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八)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五、积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模式

  (九)鼓励创新业务模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六、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采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省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抵(质)押登记实施细则,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提供便利。凡符合登记要求的,各市、县政府相关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登记成本。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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