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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4)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企业,由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1)对城乡各类人员在我市创业的,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适当扩大贷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农民工创业园、城市创业园等园区创业的,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
  (3)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亳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亳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一免两减"(即第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从缴纳的场地费用中支付。3年内,市财政以奖励形式返还给企业应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的应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与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税费减免额度,减免税费额度按照就高不就低执行。
  (4)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分别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4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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