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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4.发挥群团组织和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 拓展创业空间。
  (1)根据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各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城乡劳动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金额限制。对初创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到位,2014年12月底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2、 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者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限制的行业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位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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