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统一考核管理。对村卫生站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考核制度,由日常考核、注册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三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由乡镇卫生院不定期进行;注册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是否继续执业挂钩;年度绩效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并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情况要在村民中公示,考核结果要与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挂钩,作为机构负责人奖惩重要依据,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具体执行我市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124号)精神制定的《惠州市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1年版)》(详见附件2)。考核管理要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使用医疗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医保结报系统等软件,实现村卫生站与乡镇卫生院的联网,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基本药物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保方面的信息化管理。
三、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步骤
(八)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1月1日-6月30日)。
1. 调查摸底。各县、区要对辖区村卫生站、乡村卫生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调整村卫生站规划布局,落实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整合乡村医生队伍;做好村卫生站现有药品的清点;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医保结报系统的配套衔接工作。
2. 宣传发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基层医务人员自觉地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
3. 出台方案。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各县、区要制定本辖区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九)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
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村卫生站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清查处理库存基本药物,按照进价进行销售;2012年10月1日后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在期限内仍未使用完毕的非基本药物,由各县、区采取调剂使用等方式妥善处理,避免浪费。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为就医群众进行现场结报,方便群众就医。村卫生站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十)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月1日-2013年5月1日)。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要求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组织验收考核,对合格的村卫生站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一体化管理资格。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考核验收等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理顺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
(十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是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卫生部门是牵头部门,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加强村卫生站和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对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补助政策;制定村卫生站的人员经费补助、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等经费补助政策。
发展和改革部门积极申请中央投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争取国家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吸引优秀人才扎根基层的有关政策,招聘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到村卫生站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和办法。
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测算及核定村卫生站的聘用人员指标,有关部门按核定的聘用人员指标配备人员。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核定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以及其他服务收费标准,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价格政策,并实行价格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站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并组织达标建设验收;负责村卫生站药房及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卫生部门利用现代网络及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搭建区域医疗信息化平台、整合和共享相关资源,组织专家做好技术把关工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十三)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做好村卫生站规划布局,免费划拨土地,减免各种规费,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推进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加强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设备,实施县、镇、村卫生机构联网,提高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把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和纳入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医保定点医疗范围的必要条件,通过定点医疗范围的确认和年度考核,促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我市一般诊疗费标准定为5元/人次,百分之百纳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