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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提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和能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向村级延伸,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探索村卫生站体制改革为核心,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动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镇村卫生服务以公益性为目标,改革现有的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资源,优化村医生队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村卫生站补偿机制等,在全市逐步建立“三制”、“六统一”,即对人员实行聘用制、工资补助制和社会保险制,对村卫生站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和统一考核管理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设行政村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乡镇卫生院)和享受财政补助的村卫生站。
  (四)规范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同时承担对村卫生站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站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村卫生站难以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镇卫生院可统筹安排人员集中完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调整项目服务经费的份额。
  (五)明确村卫生站工作职责。村卫生站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社保筹资等工作。
  (六)明确村卫生站机构定性和人员配备。村卫生站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卫生站人员配备执行《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规定,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
  1. 实行人员聘用制。村卫生站的医生和护士(以下统称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群众评议、乡镇卫生院审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建立乡村卫生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档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可由本人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2. 实行人员工资补助制。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工资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公共卫生经费。将40%左右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为11项)交由村卫生站承担,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给村卫生站,制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镇村工作任务和经费分配表(详见附件1)。二是购买服务。对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支付。三是财政专项补助。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给予定额补助。省财政给每间行政村卫生站每年补助1万元;市财政对中专、大专和本科毕业的乡村医生每月分别补助100元、200元和300元,每名护士每月补助600元,护理师和主管护理师每月补助700元和800元,到困难村卫生站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每月再补助200元;各县、区要给予相应补助,按每个行政村卫生站配备1-3名聘用人员指标拨付人员经费,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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